《劳动合同法》颁布至今,各类解读层出不穷,认真阅读对照后发现大部分都是专家们的学理解释,而且彼此存在很大差异,并不是权威的解释,因此亟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尽快出台有关的实施细则,对相关法律条款的模糊之处加以明确,以免用人单位因对法律条款的理解错误导致管理过程中的失误,最终造成对劳动者的损害和用人单位的负面影响。根据笔者实际工作的体会,主要存在四大方面需要规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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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各项概念
例如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的第四项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其中“工作地点”究竟应该明确到何种程度?明确为“邮寄可以送达的地址”或者是“公司注册或者合法经营地”?《劳动合同法》中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有很多概念都有进一步明确的必要。
3.明确特别规定是否适用其他一般规定
《劳动合同法》的第五章“特别规定”中第二节规定了“劳务派遣”的相关内容,需要明确的是劳务派遣除了适用“特别规定”的条款规定外,是否适用其他一般规定的条款?
4.防范用人单位恶意规避法律规定的行为
许多用人单位会在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故意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办理退工手续,然后过一段时间后重新招用该劳动者,从而规避“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定细则必须杜绝这方面的法律漏洞,防范用人单位恶意规避法律。 |